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亨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花山路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北角崇左市万沣名车城A座二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施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轩,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亨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1188号4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罗奥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进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晖东方城四区9-1-4号。
法定代表人:郭其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亨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进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亨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亨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亨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4元,由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亨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301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悝元
审 判 员 赵丽萍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豪
书 记 员 冯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