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民终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花山路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北角崇左市万沣名车城A座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查明,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未按照通知及时缴纳诉讼费用,同时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案立案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一审法院向***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因决定不上诉,而未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婷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