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发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29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66240023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泰州市海陵区苏陈木材市场1103-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559655,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花山路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北角崇左市万沣车城A座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后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冻结银行账户合计控制金额超过1290000元,对超出部分的冻结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平南支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62×××17、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州县支行开立的账户20×××56、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63×××66、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路支行开立的账户45×××65_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开立的账户20×××98、在工行广西合山市支行开立的账户21×××23、在工行广西合山市支行开立的账户21×××96内银行存款余额,并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合计1290000元,对超出部分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