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296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66240023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泰州市海陵区苏陈木材市场1103-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559655,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花山路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北角崇左市万沣车城A座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