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260号
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5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20859F。
法定代表人:刘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霞,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9号楼2单元18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13270Y。
法定代表人:赵祥。
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3元,减半收取1396.5元,由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友双
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
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