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虎尧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恒渠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10803号之一
原告:上海虎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1幢27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十四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赵祥。
被告:广西恒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18号A座。
法定代表人:丁金。
被告: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司马镇杨邵村中心街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286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虎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渠贸易有限公司、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虎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恒渠贸易有限公司、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恒渠贸易有限公司、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虎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恒渠贸易有限公司、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