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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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陈才。
被执行人: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十四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赵祥。
本院在执行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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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明娟
审判员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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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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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卢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