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2民初3260号 原告: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时代十四层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1327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6W0K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防城港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SLSW2H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景公司)、防城港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御景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91833.42元;2.被告御景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291833.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御景公司共同签订了《防城港恒大御景半岛首期二标段(南侧地块)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被告御景公司发包的防城港恒大御景半岛首期二标段(南侧地块)灌注桩工程,工程于2018年8月22日开工,2019年12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御景公司使用。由于被告御景公司以承兑汇票、保理方式支付工程款,被告御景公司向原告开具的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合计2291833.42元截至目前为止未兑付。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一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由于被告御景公司至今尚付兑付票据并导致原告损失,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该3张票据对应的工程款2291833.42元。2020年4月29日,即原告与被告御景公司的债务发生前,被告御景公司系被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御景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应当对被告御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御景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防城港恒大御景半岛首期二标段(南侧地块)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防城港恒大御景半岛首期二标段(南侧地块)灌注桩工程,合同暂定总价20975500元。 后御景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工程开工令》,防城港恒大御景半岛首期二标段(南侧地块)大门、新标准售楼部、大门两侧商业(31#、32#)、综合楼、中心园区(区段/部位)现已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合同工期为15日历天;防城港恒大御景半岛首期二标段(南侧地块)9#、10#、11#、12#主楼(区段/部位)现已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合同工期为15日历天;防城港恒大御景半岛首期二标段(南侧地块)17#、18#、11#、19#洋房区域(区段/部位)现已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合同工期为15日历天。 2019年12月2日,原告与御景公司进行防城港恒大御景半岛首期二标段(南侧地块)灌注 3 桩工程的所有桩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 2020年7月23日,御景公司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御景公司,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将该票据背书给了广西恒渠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恒渠贸易有限公司背书给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背书给河南国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8月10日河南国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背书给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8月11日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背书给上海陆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7月15日上海陆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背书给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背书给上***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8月10日,上***贸易有限公司将本案原告与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与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上***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 同日,御景公司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1057998.34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御景公司,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将该票据背书给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提示付款遭拒付,后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追索,追索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截止2021年10月20日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2021年1月14日,御景公司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233835.08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御景公司,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将该票据背书给广西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将该票据背书给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将该票据背书给临清市大***和万鑫机床加工部,临清市大***和万鑫机床加工部于2021年3月29日将该票据背书给山东力正电机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8月9日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本院认为,原告与御景公司签订的《防城港恒大御景半岛首期二标段(南侧地块)灌注桩工程施 4 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工程经***工验收合格,御景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御景公司向原告出具三张金额共计2291833.4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也已将三张汇票全部背书给案外人。虽然三张票据均是被拒付的状态,且原告也提交了证据证实案涉票据的持票人并未放弃行使票据权利,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将汇票金额支付给所有持票人,现原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御景公司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68元,减半收取13234元,由原告广西康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6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判员  *** 5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