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0905号
原告:广东泛铝远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七滘工业园光华区杏龙路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305254XL。
法定代表人:王伟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芸,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立华节能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国凯大道东一支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22163D。
法定代表人:黄立华。
原告广东泛铝远东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立华节能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泛铝远东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泛铝远东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立华节能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泛铝远东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1.41元,减半收取计805.71元,由原告广东泛铝远东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彩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金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