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华节能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正田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立华节能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5民初544号
原告:广西正田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红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立华节能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正田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立华节能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正田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正田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正田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7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广西正田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丘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