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886号
原告:深圳市前海惠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七号楼1305。
法定代表人:郭新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启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77号A区56号。
法定代表人:罗彬。
被告:上海玺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程少兵。
原告深圳市前海惠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启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玺仕商贸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前海惠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前海惠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徐晓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陆婉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