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执5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十六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石崑,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西延长线靖西云天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春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民终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1866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8026.4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共计1326694.45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反诉受理费6218.5元、二审受理费17478.5元,申请执行费15667元。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4505××××0429账户内存款1371318.45元。被执行人不服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撤销(2021)桂1081执516号执行案件及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时,被执行人以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0民终1627号民事判决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桂民申3233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已终结,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桂民再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0民终1627号民事判决及靖西市人民法院(2019)桂10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靖西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因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已终结,并已作出裁定,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已被撤销并发回靖西市人民法院重审,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4505××××0429账户内存款1371318.45元的冻结,据此,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81执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蒙 斌
审 判 员 叶凯明
审 判 员 农定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永全
书 记 员 杨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