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1财保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琴,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十六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石崑。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敬文东,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限额75万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支行账户6920××××4421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升东路支行账户6217××××9085存款。
上述两项冻结银行存款共计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