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9116号
原告: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9MA5PGFXD38。
经营者:***。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时代十六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071370。
法定代表人:吕珊珊,执行董事。
原告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撤诉。
—2—
案件受理费2469元,由原告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郑 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