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4民初1008号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R38Q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玉洞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P1Q2T。
法定代表人:高屾,该公司经理。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6号融创金贸时代A区1栋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L3NU8D。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时代十六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0713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之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荔滨大道6号华发新城14号楼五层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HREG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北车间综合楼(***6号)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HYNX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央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200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懈建材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盛贸易有限公司,***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公司注册登记虽然在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30,但未该地实际经营和办公,公司实际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6号融创金贸时代A区1栋16楼,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不在重庆市黔江区内,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也不在重庆市黔江区,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票据支付地,即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为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在我院辖区内。经本院调查,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在黔江区实际办公和生产经营。同时,***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在重庆市渝北区**中心租赁房屋作为主要办事机构使用。本院到重庆市渝北区融创**时代北区1栋16楼进行了核实,可以印证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重庆市黔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主张权利,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分属不同地域时,持票人可以针对票据支付地和被告所在地进行选择。本案中,即便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认为本院基于“被告住所地”而无管辖权的理由成立,但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仍应优先尊重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选择权,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属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关于本院无管辖权的部分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刘 曦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铠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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