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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文儒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40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南宁市文儒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9号桃花源K组团2号楼2单元十六层1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4MA5N61D13Y。 经营者:黄**俊。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黄**俊,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新站路,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时代十六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071370。 法定代表人:石崑。 本院在审理***与南宁市文儒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黄**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404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文儒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黄**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0600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南宁市文儒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黄**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案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宁市文儒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黄**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06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宁市文儒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黄**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06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