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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某某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2民初60号 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南宁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区武(鸣)马(山)公路九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5474892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时代十六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3101071370。 法定代表人:石崑。 本院审理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 案件受理费10957元(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478.5元,由原告广西东**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