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3号
原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6幢127、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YBMR2F。
法定代表人:唐小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永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90号天誉南宁东盟创客城二组团5号楼二十四层2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54148619。
法定代表人:周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泉,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523140。
法定代表人:高谟击。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新南村4组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泉,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永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90元,减半收取17245元,由原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骆 健
人民陪审员 廖小红人民陪审员黄世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廖 秀 兰
书 记 员 黄 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