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122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7日出生,瑶族,住钟山县钟山镇钟山西路32号。 被执行人:广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C3栋C3-7号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12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汇款51673.74元、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731元,案款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至此,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12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 本院认为,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12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12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