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

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四月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27民初3036号
申请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四月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179.746919万元为限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出具编号为PZDM202045010000001278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79.746919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179.74691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79.746919万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四月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其业
书记员  陈凤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