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

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27执1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7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金额68966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689665元。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管、工商、证券和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的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李智钢
书记员  陈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