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辉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麟,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峰,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郑玉平。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为全市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通中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由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姜 凯
代理审判员  李双全
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