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929号
原告:聊城光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光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BY50NXN。
法定代表人:谢万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党,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忠,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西路永益桥南首会信用代码:91321282398291329N。
法定代表人:顾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军,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芝,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27329。
法定代表人:徐鹏飞,董事长、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光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顾绍文
人民陪审员 陶明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