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8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中洲西路永益桥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98291329N。
法定代表人:顾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金源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273XC。
法定代表人:崔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89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