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502执1292号
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1)甘0502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46351.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罗治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