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季市镇花家村村民委员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特161号
申请人:江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99010973,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王庄村华家场28号。
法定代表人:展卫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靖江市季市镇花家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1282ME2433476R,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花家村新埭东首竖河边。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靖江市季市镇花家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16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孤山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靖江市季市镇花家村村民委员会结欠江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57686元,约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7686元。若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被申请人则需另支付申请人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下余欠款全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靖江市季市镇花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6月17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孤山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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