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

***煜建设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孤山镇人民政府、靖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12行初6号

原告***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王庄村华家场**。

法定代表人展卫民,董事长。

被告靖江市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靖江市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昭东,镇长。

被告靖江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7,住,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洪涛,局长。

原告***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孤山镇人民政府、靖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另行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刘春生

审 判 员  蔡 鹏

人民陪审员  辛 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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