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

***煜建设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孤山镇人民政府、靖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291行初283号
原告***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王庄村华家场**。
法定代表人展卫民,董事长。
被告靖江市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靖江市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昭东,镇长。
被告靖江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7,住,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洪涛,局长。
原告***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孤山镇人民政府、靖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靖江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追加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杨鑫森
人民陪审员  马晓祥
人民陪审员  徐宏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肖云璐
书 记 员  杨 洁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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