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376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99010973,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北园区王庄村华家场**。
法定代表人:展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安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PE6D8E,,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朱松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朱启银,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原告***与被告***煜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安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启银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