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649号之二
原告: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7038887R,住所地靖江市江阴大桥北桥头转盘东首15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99010973,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华家场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煜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祥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3885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