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恢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义务,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84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于金霞
法官寄语:
终结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程序中的操作环节之一,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在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之前,法院会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不解除。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随时可向法院申请继续(恢复执行)。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直至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