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旭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