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临都建设有限公司

792江苏临都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长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与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792号

原告:江苏临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850627019,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江花园4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张山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泰州市长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84120926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蔡西小区2-2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姚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姚长明,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俭,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64526095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殷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临都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长旺钢结构有限公司、姚长明与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江苏临都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长旺钢结构有限公司、姚长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施工工程款286446.83元;2、被告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至2018年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10多份,合同约定,三原告为被告进行工程施工。2018年2月9日,经部分结账,被告打印《承诺书》一份要求原告签字,《承诺书》载明已结工程款4102561.83元,其中韩万年商品硂款1150000元,有2578177.11元正式发票超过3%的税率的部分由甲方即被告承担,被告先行垫付工伤补偿款50000元给丙方即原告。但被告至今只支付原告工程款:转账25126115元、现金1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86446.83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扣押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江苏临都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长旺钢结构有限公司、姚长明基于被告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分别签订的10余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三原告并非共同原告,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共同提起诉讼,所依据合同的主体不同,涉及诉讼标的不同,亦非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并诉讼条件。三原告可依据各自的合同关系及所依据的事实,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临都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长旺钢结构有限公司、姚长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俊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晓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