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677号
原告:江苏临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850627019,住所地高港区春江花园4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张山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俭,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645260956,住所地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区府路南侧、滨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殷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飞,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临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吴 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