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322号
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96739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粉林,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淮安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822710299,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国际农贸城C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冯孝昆。
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淮安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3元,减半收取2396.5元,由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天凤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