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

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4115号之一
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96739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桥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保全费1440元,合计3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少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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