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民初5987号之三
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96739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荣,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桂林,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瑞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2586312D,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桥沿江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业,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建邺金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98365780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冯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瑞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建邺金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祥
人民陪审员 朱 寒 瑾
人民陪审员 周 爱 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见习)白艳鹤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