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某某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金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江***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84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LPR计息)。案件受理费58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207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邮寄回执显示已被退回。因邮寄送达未能实现,本院执行人员向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了上述材料副本,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27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均为零星余额,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月2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信息;
三、经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3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3月11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反馈被执行人**不住该村,经济状况不太好,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2年3月14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七、2022年3月2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84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