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某某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许某,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詹某,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3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陈某,女,193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许某、詹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