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科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77号北科创业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4973XU。
法定代表人:陈义武。
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明珠大道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781206315。
法定代表人:朱登章。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科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粤0305民初57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08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经已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款项62463.11元。上述款项中,本院扣缴执行费824.58元后,剩余款项共计61638.53元由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已经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5765号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24.5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20)粤0305民初5765号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