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君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君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2民初288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大连路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君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君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步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