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峻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昌峻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2101民初861号
原告:新疆昌峻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昌吉州昌吉市健康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新城西门104号。
法定代表人:吾买尔买买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现住:吐鲁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交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昌峻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昌峻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昌峻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亚尔镇坎儿井路湖南援建雕塑项目工程款43.7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我公司承接了在亚尔镇坎儿井路建雕塑项目,并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已完工验收,总工程量43.7万元,其中工人工资20多万元,多次找亚尔镇领导,但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所述欠款事实和金额均认可,但说明该项目属于湖南援疆指挥部拨款项目,因款项未拨,所以目前无力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昌峻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3927.5元,由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静
二O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阿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