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力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甬北商初字第273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自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海区骆驼街道董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江北华力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河东村(329国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市镇海自然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江北华力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镇海自然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宁波江北华力电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二、由被告宁波江北华力电脑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宁波江北华力电脑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欠款系事实,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宁波江北华力电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自然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该款于2009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日止。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自然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方 竹 平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