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5710号
原告:***,女,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大道**兴园小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之,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福茂北巷**,住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div>
被告: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6F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朱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新,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王东之、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胜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莲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