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13703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小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敬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