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13703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小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敬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