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459号
原告:上海奉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6幢1594室。
法定代表人:刘传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毕乾,上海大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海代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121弄22号1幢1683室。
法定代表人:韩芳芳。
被告: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8号5幢A1012室。
法定代表人:姚文华。
被告:代松,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韩伟伟,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上海奉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代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松、韩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奉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奉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燕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