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659号
原告:上海奉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6幢1594室。
法定代表人:刘传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毕乾,上海大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芹,上海大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闫保全,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8号5幢A1012室。
法定代表人:姚文华。
被告:代松,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韩俊田,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海代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121弄22号1幢1683室。
法定代表人:韩芳芳。
原告上海奉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保全、上海聚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松、韩俊田、上海代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