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程安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逸余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索程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2)奉民二(商)初字第847号

原告上海逸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程安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逸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索程安保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逸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戴劲松
代理审判员盛军华
人民陪审员何志奎
书记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