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景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惠安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景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东二路11号二楼205-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42XF。
法定代表人:马腾。
原审被告:马腾,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景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8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景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马腾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