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13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宇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景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东二路****205-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142XF。
法定代表人马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新宁县,
原审被告马腾,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景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8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9.9元,减半收取26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琛
审判员庄齐明
审判员周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